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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深圳港实施引航费优惠措施的通知
时间:2017/1/23 15:54:12
各有关企业:
为适应班轮航线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,满足深圳港发展需要,我委根据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改委颁布的《港口收费计费方法》(交水发〔2015〕206号)相关规定,制定了深圳港引航费优惠措施,具体如下:
一、优惠对象
挂靠深圳港的所有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。
二、优惠标准
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(外贸和内贸)按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中引航费标准的85%收取。
上述优惠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有效期暂定为2年(至2018年12月31日)。
特此通知。
市交通运输委
2016年11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