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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舱单监管事项的规定
时间:2018/6/1 9:34:29
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舱单监管事项的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。
其中对预配舱单数据项的传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,例如:
1,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、入境、或者过境中国的船舶)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向中国海关申报。
2,新舱单要求的数据项中,“发货人代码”、“发货人联系号码”、“收货人名称”调整为“主要数据”的“必填”项。
3,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的“货物简要描述”项中完整。准确的逐一申报。海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。
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,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,货物的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,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1,发货人代码 (为必填项)
2,发货人的电话号码(为必填项)
3,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为选填项)
4,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“TO ORDER”)
5,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6,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7,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8,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(选填项,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)
9,通知方的代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10,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,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。条例名称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,此条例于 2004 年发布并生效。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(收货人名称除外)。舱单发送至海关后,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。
6月1日即将到来,为了能够让货品顺利通行出关,一定要抓紧时间做好新舱单登记,避免货品被扣押!(节选自海关总署)